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0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仟陸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個人基本暨債權資料、
繳款金額查詢、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債務繳款查詢、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等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稱:其對本件債務利息
、數額尚有爭議云云,惟本件原告未請求利息,且被告並未
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數額有何爭議,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
處,其空言辯稱:其對本件債務利息、數額尚有爭議云云,
自無足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