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22、2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海洛因淨重0.0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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