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法官蔡國在
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柏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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