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
)各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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