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
)各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