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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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8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真實姓名、年
籍、住居所,並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未補正,將逕予駁回
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
,而不合程式。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