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鳳林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訴訟代理人 馮文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溫克峻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