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宜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宜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何宜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何宜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3部分 曾定應 │(編號1-3部分曾定應│(編號1-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0月)│執行刑10月)│執行刑10月)│││(編號1-4部分曾定應│(編號1-4部分曾定應│(編號1-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執行刑1年)│執行刑1年)│├────────┼──────────┼──────────┼──────────┤│犯罪日期│100.11.24採尿時起回│100.12.28│101.01.06│││溯96小時│││├────────┼──────────┼──────────┼──────────┤│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62、1297、1313│字第962、1297、1313│字第962、1297、1313│││號│號│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232│101年度審易字第1232│101年度審易字第1232││││號│號│號││├────┼──────────┼──────────┼──────────┤││判決│101.08.17│101.08.17│101.08.17││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232│101年度審易字第1232│101年度審易字第1232││││號│號│號││├────┼──────────┼──────────┼──────────┤││判決確│101.08.17│101.08.17│101.08.17││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475號│第11475號│第11475號│└────────┴──────────┴──────────┴──────────┘┌────────┬──────────┬──────────┬──────────┬──────────┐│編號│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4部分曾定應│(編號5-7部分曾定應│(編號5-7部分曾定應│(編號5-7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執行刑10月)│執行刑10月)│執行刑10月)│├────────┼──────────┼──────────┼──────────┼──────────┤│犯罪日期│101.07.03│101.04.18,16:54回溯│101.05.12│101.07.31││││96小時│││├────────┼──────────┼──────────┼──────────┼──────────┤│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441號│字第2910、3766、4789│字第2910、3766、4789│字第2910、3766、4789││││號│號│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92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266│101年度審易字第2266│101年度審易字第2266│││││、2728、2773號│、2728、2773號│、2728、2773號││├────┼──────────┼──────────┼──────────┼──────────┤││判決│101.10.09│101.10.31│101.10.31│101.10.31││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928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266│101年度審易字第2266│101年度審易字第2266│││││、2728、2773號│、2728、2773號│、2728、2773號││├────┼──────────┼──────────┼──────────┼──────────┤││判決確│101.10.19│101.10.31│101.10.31│101.10.31││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795號│第15314號│第15314號│第15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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