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張美霞
       張美麗
       張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原告自行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90,5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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