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0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6,816,925元(即164,295,495+142,521,430=306,816,925),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726,7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