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2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30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10月4日凌晨零時許,在臺北市○○區○○○道、西藏路口為警查獲,扣得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6268公克),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6年10月30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