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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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翁美花 即 陶醴春 風匯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司催字第1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縣大雅鄉公所鄉│台中縣大雅鄉農會│97年9月1日│11,088元│0000000││││庫存款 吳顯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