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代理人 粘世杰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 陸佰 肆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湐~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含支付命令45元│├─────────────┼─────────────┼──────────┤│郵票費用│伍佰伍拾叁元│入郵914退郵361│├─────────────┼─────────────┼──────────┤│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叁萬零陸佰肆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