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25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軍進
李泰龍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佔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本案尚有應就卷附國有土地勘(清)查表-使用現況圖、照片圖、土地勘清償表(勘清查後)【勘查日期:104年3月19日、4月16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土地勘查表(勘查後)、使用現況略圖【勘查日期:108年11月12日、109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1年3月25日台財產中管字第11197007920號函暨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國有土地勘查資料(含土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現況照片圖)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再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