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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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741號上訴人 林郁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亮元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4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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