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再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1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合易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26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合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合易不服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2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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