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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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64號聲請人 吳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麗水 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吳麗水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