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9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魏大偉 被告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已遷址至新北市○○區○○街○○號,有卷附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可稽,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