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告 鄭奮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