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41號聲請人 陳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俊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配偶 連秋英 所經營佶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佶歐公司)之股東,佶歐公司營運初期損益尚能平衡,後因遇經濟不景氣,致佶歐公司虧損連連,需融資週轉,伊為使佶歐公司度過經營危機,乃擔任佶歐公司支票借款及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然佶歐公司仍無法轉虧為盈,終宣告倒閉,留下大筆債務,致伊連帶負債高達新臺幣(下同)6,177,260元,該債務已超過伊總資產甚多,實有必要依破產法之規定宣告破產,以保護伊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否則伊將愈加深陷鉅額債務之中,永難再有翻身及生存之餘地,為此聲請宣告准予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之資產有:㈠投資金額1,500,000元;㈡坐落在臺中市○區○○段85-8、85-234號○○區○○段○號,面積各689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49之土地共3筆,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17之建物1幢,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有土地、建物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卷第24-31頁、第44-49頁)。而上開房地之現值金額為220,160元(計算式:87,600元+104,470元+930元+27,160元=220,160元),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佐(見卷第23頁),總計聲請人資產總額為1,720,160元。又聲請人之負債情形,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之陳報記載,計有如附表所示臺灣銀行忠孝分行等15位債權人存在,而聲請人自述之債權總額計6,177,260元,上情經本院函命各債權人就債權額表示意見後,查得聲請人債務總額為2,774,224元(未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堪認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存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二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
┌──┬───────────────┬────────────┬─────────────┐│編號│債權人│聲請人陳報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均未││││(新臺幣)│含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臺灣銀行忠孝分行│2,103,000元│1,752,842元(房貸248,433元│││││、保證債務1,504,409元,卷│││││第196-197頁)│├──┼───────────────┼────────────┼─────────────┤│2│國泰世華銀行│93,584元│93,124元(卷第199頁)│├──┼───────────────┼────────────┼─────────────┤│3│花旗(臺灣)銀行│277,686元│273,348元(卷第212頁)│├──┼───────────────┼────────────┼─────────────┤│4│澳盛銀行│460,092元│(未陳報)│├──┼───────────────┼────────────┼─────────────┤│5│渣打商業銀行│56,000元│55,788元(未加計利息及違約│││││金,卷第136頁)│├──┼───────────────┼────────────┼─────────────┤│6│臺灣新光銀行│89,159元│84,500元(卷第140頁)│├──┼───────────────┼────────────┼─────────────┤│7│遠東銀行│202,449元│(未陳報)│├──┼───────────────┼────────────┼─────────────┤│8│永豐銀行│2,905元│(未陳報)│├──┼───────────────┼────────────┼─────────────┤│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75,943元│187,779元(卷第198頁)│├──┼───────────────┼────────────┼─────────────┤│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5,442元│(未陳報)│├──┼───────────────┼────────────┼─────────────┤│11│ 賴克皇 即大亞當舖│1,700,000元│表示不求償(卷第138頁)│├──┼───────────────┼────────────┼─────────────┤│12│國光當舖│300,000元│已清償(卷第139頁)│├──┼───────────────┼────────────┼─────────────┤│13│ 陳映辰 │300,000元│300,000元(卷第135頁)│├──┼───────────────┼────────────┼─────────────┤│14│ 陳慧芳 │161,000元│(未陳報)│├──┼───────────────┼────────────┼─────────────┤│15│勞工保險局│100,000元│23,843元(卷第147頁)│├──┴───────────────┼────────────┼─────────────┤│總計│6,177,260元│2,774,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