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施凱勝 被告 陳雅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借據約定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上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9年8月5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契約,向原告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卡別為NCCC,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被告至101年2月28日止,共累計新臺幣(下同)10萬2906元之消費記帳款(其中消費款10萬2093元、循環利息813元)未為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3036元部分自101年
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計算之利息,暨給付9萬9057元部分自101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100年4月26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向原告借用3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4月26日起至
109年3月26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分60期清償,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利息年息5.99%計付,並自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數加計年息
9.78%機動計付(目前為年息11.16%),並訂於每月26日為攤還日,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即喪失期限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1年3月30日後未繳納本息,依個人信貸約定書之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34萬8746元(其中本金33萬9522元、遲利息為8540元,其他費用為684元),及本金33萬9522部分自10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16%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於100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自100年
4月26日起至109年3月26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101年3月3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9萬4618元(其中本金9萬1626元、遲利息為2308元,其他費用為68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其中本金9萬1626元部分自101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1.1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萬62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是依上開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所訴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595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編號│產品│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民國)│(民國)││├──┼────┼───────┼───────┼───┼──────┼──────┼───────┤│1│信用卡│102,906元│3,036元│17.85│101年2月28日│無│無││││├───────┼───┤│││││││99,057元│20││││├──┼────┼───────┼───────┼───┼──────┼──────┼───────┤│2│通信貸款│348,746元│339,522元│11.16│101年3月31日││無│├──┼────┼───────┼───────┼───┼──────┼──────┼───────┤│3│現金卡│94,618元│91,626元│11.16│101年3月31日││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