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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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郁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為新臺幣(下同)22萬2,5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培容

附表(單位:新臺幣/民國)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22萬2,034元

利息

21萬8,839元

113年12月30日

114年1月19日

(21/365)

3.88%

488.52元

488.52元

合計

22萬2,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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