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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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郁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為新臺幣(下同)22萬2,5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培容
附表(單位:新臺幣/民國)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22萬2,034元
利息
21萬8,839元
113年12月30日
114年1月19日
(21/365)
3.88%
488.52元
488.52元
合計
22萬2,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