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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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柏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4年2月10日新北檢永戊114執聲他728字第114901321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柏諺(下稱受刑人)前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就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就附表三(編號7至10)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確定。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及附表三之案件符合定刑要件,故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上開案件重新定應執行刑,卻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民國114年2月10日新北檢永戊114執聲他728字第1149013212號函(下稱本案函文)否准,因而對該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處分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係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及附表三之案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檢察官以本案函文否准其聲請等情,有其刑事聲請狀、本案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728號卷宗核閱無誤。故受刑人乃係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應由受刑人請求定刑之案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

 ㈡又受刑人請求定刑之案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三編號10之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9月30日所為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判決,故本件聲明異議案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且聲明異議亦無移轉管轄之規定,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故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3年5月23日

104年4月12日至104年4月23日

104年4月23日前為警查獲前一星期某時許至104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

同左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

同左

判 決日 期

105年5月20日

107年7月10日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828號

同左

判決確

定日期

105年6月20日

108年3月28日

同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丙字第1046號指揮執行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B裁定)附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9日採尿前2日內之某時

107年7月13日下午5時許

107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8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62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99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54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10月4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0年度台上字第576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28日

111年6月1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50號指揮執行

附表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C裁定)附表

編  號

7

8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2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8月1日

107年1月25日

105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016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18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828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1月5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12月19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09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8年9月23日

109年3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36號指揮執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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