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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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柏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4年2月10日新北檢永戊114執聲他728字第114901321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柏諺(下稱受刑人)前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就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就附表三(編號7至10)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確定。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及附表三之案件符合定刑要件,故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上開案件重新定應執行刑,卻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民國114年2月10日新北檢永戊114執聲他728字第1149013212號函(下稱本案函文)否准,因而對該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處分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係就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及附表三之案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檢察官以本案函文否准其聲請等情,有其刑事聲請狀、本案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他字第728號卷宗核閱無誤。故受刑人乃係對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應由受刑人請求定刑之案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
㈡又受刑人請求定刑之案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三編號10之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9月30日所為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判決,故本件聲明異議案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且聲明異議亦無移轉管轄之規定,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故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A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30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3年5月23日
104年4月12日至104年4月23日
104年4月23日前為警查獲前一星期某時許至104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
同左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
同左
判 決日 期
105年5月20日
107年7月10日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828號
同左
判決確
定日期
105年6月20日
108年3月28日
同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丙字第1046號指揮執行
附表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B裁定)附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19日採尿前2日內之某時
107年7月13日下午5時許
107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8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62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99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7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54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10月4日
110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0年度台上字第576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28日
111年6月1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50號指揮執行
附表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C裁定)附表
編 號
7
8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2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8月1日
107年1月25日
105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016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18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8280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
判 決日 期
107年1月5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12月19日
110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09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8年9月23日
109年3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36號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