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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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號
法定代理人 柳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