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羅予鍶 被告 江和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