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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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反訴被告 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