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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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人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聲請人 岱瑪金誠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相對人 蔡偉龍
周為 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該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參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