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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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7號抗告人即被告 楊靜心 即 楊靜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楊三益 、 楊學仁 間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7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