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19號聲請人 周蔡芳美 相對人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正確之附表。(台端所附之附表中本票票號編號5票號記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黃建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