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三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三益 間因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77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即其與被上訴人楊三益間分割遺產部分提起上訴(至於本件上訴人與原審原告 楊學仁 部分,原審判決係判決本件上訴人勝訴,對其有利),本件上訴人關於分割遺產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