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蔡金伶

林冠瑛

林柔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啓文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1,772,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97,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HENRIKSONCONSULTANTSINC、SIKAENTERPRISECO.LTD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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