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原告三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三好智志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16行起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4,000元,應繳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97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4,000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上開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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