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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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97號
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