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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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秋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阮秋桂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第1項第1行至第2行所載「44分許」,應更正為「
32分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坦認犯行,暨考量被告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末查,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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