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銀行大園分行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三、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表明上開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四、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五、合於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起訴狀:

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當事人書狀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未依前開規定所附格式附件一或附件二之範例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無法發還者,不列為訴訟資料,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亦規定甚明。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不可任意使用其他紙張(書信便箋紙、筆記本內頁等)!否則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逕附卷存查,不再處理)。另原告本次補正書狀同時,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相對應份數之繕本(包括起訴狀、補正狀都要一併提出繕本),以利送達。

六、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