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聲字第24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邱子皓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46號)、108年4月16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邱子皓因竊盜等案件,前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下稱A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下稱B裁定),考量A裁定各罪與B裁定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密切,且非難重複性甚高,請求依限制加重的刑事政策、刑罰邊際效應遞減與痛苦遞增之情狀,撤銷上開裁定,重新將上開裁定之各罪,合併更定執行刑,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各因上開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書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15-23、29-34、47-107頁)。而審酌本件前揭聲明異議意旨,係請求法院將A、B裁定之各罪合併重新定刑,並非就檢察官積極或消極之執行指揮為之,於法自有未合。又聲請法院定刑乃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欲聲請定刑,自應向檢察官聲請,方屬正辦。聲明異議意旨所指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