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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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張哲瑀
被   告  簡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
北市大同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9日19時1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號時
,因自後追撞,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
稱系爭車輛),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3萬6,098
元(其中工資5萬3,359元、零件8萬2,739元),乃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10萬3,9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
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理賠申請書
、汽車保險理算書、駕照、行照、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
、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堪信為
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
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3萬6,098元(其中
工資5萬3,359元、零件8萬2,739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
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
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
於107年1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
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3頁),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8年1月19
日,系爭車輛已使用1年1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
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5萬0,603元(計算式
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5萬3,359元,合計
為10萬3,962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萬3,962元,
及自起訴狀公示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0年3月2日(見本院卷
第8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110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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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82,739×0.369=30,531
第1年折舊後價值82,739-30,531=52,208
第2年折舊值52,208×0.369×(1/12)=1,605
第2年折舊後價值52,208-1,605=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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