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原名黃得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同年月廿日、同年月卅日之甲○楠執保己字第一一二號警告函二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傳票送達證書三紙、拘提報告一紙,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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