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佳暉交通有限公司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八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斯偉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