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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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五五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交裁駕字第22-A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住所地及其居所地在臺北市○○市○○○路卅七巷一三五號六樓,而本件裁決書所載「臺北市○○區○○路一段一四七號八樓」地址,僅為其任職之公司地址,業據受處分人於本院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調查時供述明確,載明筆錄在卷可稽。本件受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八時十五分許,駕駛一輛車牌000-000號輕機車並附載友人 黃佳雯 ,途經臺北市○○區○○路二段與同路段一七八巷無號誌交岔路口,與一輛自該一七八巷駛出而由成年女子 潘樹美 所無照駕駛之車牌000-000號輕機車擦撞,以致為其所附載之黃佳雯受有右手手指、左肩及雙腳膝蓋受傷等傷害,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掣單舉發之違規地點為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七八巷口,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及違規舉發通知單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受處分人之住所地、居所地及違規行為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核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案件無管轄權,爰依法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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