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以
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審查表以為釋明,
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
符,自應准許之。
三、核其聲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