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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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萬零柒佰貳拾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