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