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四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四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