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978號
原 告 百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尚需補繳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