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志 債務人沈永志債務人 沈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壹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001│22,000,000元│102年1月3日│2.93│102年2月4日│├──┼───────┼───────┼───┼────────┤│002│20,984,247元│101年12月13日│2.93│102年1月14日│├──┼───────┼───────┼───┼────────┤│003│2,926,005元│101年12月22日│4.94│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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