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0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來發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來發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尤來發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被告先後以「婊子」、「所長你是婊子」等語辱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四海派出所所長 丁順清 ,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之數個舉動,且均僅侵害一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酒後駕車經員警依法欲對被告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時,被告非但不配合員警執行勤務,更於員警依法執行勤務之際,無端以污穢言詞辱罵,輕忽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其藐視法治及挑戰執法公權力之心態及行為,殊無足取,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考量其前曾有幫助詐欺及竊盜罪之刑事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0727號被告尤來發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253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來發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同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523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97年6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1年7月18日1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後載 林泰花 ,行經高雄市○○區○○路○○○巷口時,見有員警巡邏,遂立即停車並欲交換駕駛,巡邏員警見渠等形跡可疑,旋予以盤查,並將渠等帶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四海派出所,因尤來發不願接受酒測,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明知為公務員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四海派出所所長丁順清正依法執行職務,仍當場以「婊子」、「所長你是婊子」等語辱罵丁順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尤來發於偵查中坦承上開事實不諱,並有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乙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檢察官吳明駿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程魯娟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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