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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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華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束口袋柒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華國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熊大之束口袋7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4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束口袋7個,係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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