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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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五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被告犯罪在該法修正之前,比
較新舊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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