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四七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中
分二社維字第五0六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叁日。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二十一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段○○○號佳樂大飯店二0八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 賴坤達 相姦淫,代價新臺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與證人賴坤達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扣得被移送人所有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即新台幣參仟
元,並製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檢查紀錄表在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