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調字第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虎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暾璿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依聲請人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本於票據及請求給付貨款等有所請求而涉訟聲請調解,相對人所在地
均在臺北市○○○路○段七百四十三巷一弄一號一樓,票據付款地係在臺北市○
○○路○段九百六十八號之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第十三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童淑敏